近日,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抢夺案件,被告人朱某某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责令退赔非法所得1750元。
朱某某自1989年起,就两次因盗窃罪分别被判处四年和三年三个月的有期徒刑,两次因抢夺共被劳动教养6年。多次的刑罚和劳动教养并没能让朱某某改邪归正,走上正途。2015年4月起至2016年5月间,朱某某采取搭乘出租车,在下车的时候趁驾驶员不备抢夺其财产的方式,先后8次抢夺出租车驾驶员现金1750元。
郊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多次夺取他人财物,行为已构成抢夺罪。朱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多次作案,应从重处罚。另朱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遂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