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郊区法院对缓刑考验期内严重违反有关缓刑监督管理规定的被告人李某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7年3月6日,郊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18年3月16日止。李某某未及时到执行机关苏州市吴江区司法局办理报到手续,被警告处分一次并佩戴电子定位腕表。2017年6、7月间,李某某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私自关闭手机,拒不接听电话,不按规定给电子定位腕带充电并私自拆除电子定位腕带,未履行请假手续,私自离开规定的活动范围,多次无故不参加执行机关组织的社区服务和集中教育。因违反监管规定,李某某被行政拘留五日。苏州市吴江区司法局于2017年8月1日书面建议郊区法院撤销对罪犯李某某的缓刑。
郊区法院审理认为,罪犯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遂作出对李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八个月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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