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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关于《监察法》中“留置”规定的归纳梳理
 
发布机构: 区政法委 发布时间:2018-05-21 【打印】


五、与其他机关的配合

1、留置对象的看护。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从目前实践来看,主要由公安机关组建专门的看护队伍,负责对留置对象的看护。

2、有关人员在逃的由公安机关通缉。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

六、被留置人员的权利保障

1、要及时通知单位和家属。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2、要有合理的生活保障。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

3、讯问时间和时长要合理。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4、留置时间可以折抵刑期。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七、权利救济和责任追究

1、不当留置应及时解除。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2、规定了申诉途径。留置法定期限届满,应当及时解除,如果不予以解除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就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向该机关申诉。

3、责任追究。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的行为,应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来源:微信公众号“我们都是纪检人”

来源:铜陵廉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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