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6月9日,郊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滥伐林木罪案。
被告人周某某通过公开招标取得了某村的林木采伐权。2021年,周某某在未核对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批采伐范围的情况下,超出限定区域采伐林木。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滥伐区域总面积数量巨大。
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周某某认罪悔罪,已积极补种树木修复被毁生态环境并公开道歉。
法官提示:林木是国家森林资源的一部分,无论是本人承包经营管理还是他人所有的树木,都不能任意采伐,一定要 “先申请、后采伐”。即使已经取得了采伐许可证,也要严格按照许可的时间、范围、方式等事项开展作业。倘若超出许可证规定进行采伐,就会将原本的合法行为变为非法行为。

法条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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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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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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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 (郊区法院 陶 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