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1日,郊区检察院对一起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阮某某适用赔偿保证金制度,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2014年7月6日,犯罪嫌疑人阮某某因扔石棉瓦一事与苏某某发生矛盾。当晚,阮某某的女婿毛某某听闻此事后,在与苏某某理论不成后,苏某某拾起石块砸中毛某某左眉,毛某某亦殴打了苏某某头部等部位。之后,毛某某返家清洗伤口时,苏某某进入毛某某家中,继而与阮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其间,阮某某将苏某某左手食指撇伤。经铜陵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毛某某的伤情程度为轻微伤;苏某某的伤情(手指)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由于阮某某亲属与被害人在赔偿金额上存在重大分歧,未能达成和解,公安机关遂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向郊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阮某某。
郊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该案件自案发到提捕,历时四月有余,经多方调解未果,被害方及其亲属对立情绪明显。而犯罪嫌疑人阮某某虽涉嫌故意伤害罪,但已届耳顺之年;且纵观本案起因,系邻里纠纷引起,被害人苏某某亦存在明显过错。因此,该案的处理上存在两难的问题,若予以逮捕,不利于逮捕必要性原则的贯彻;若不批准逮捕,不利于双方矛盾的缓解。该院经慎重研究决定,依据《赔偿保证金暂行规定》,在阮某某亲属自愿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后,对犯罪嫌疑人阮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赔偿保证金暂行规定》是郊区检察院针对轻微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出台的一项诉讼保障制度,旨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轻微刑事案件时,对犯罪嫌疑人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但暂时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由犯罪嫌疑人自愿提供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作为最终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保证。在此前提下,可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适用不批准逮捕决定。
在该起故意伤害案的处理过程中,“赔偿保证金”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使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得到充分贯彻,减少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进一步提高非羁押诉讼率,降低捕后轻刑率。同时,更为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两者的利益平衡寻求了合理的支撑,促进了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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