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气温骤降,雨雪渐袭。在池州市贵池区某村委会,正进行着一场特别的刑事巡回审判,铜陵市郊区法院刑庭法官就一起危险驾驶罪案进行现场宣判。

基本案情:2023年9月,被告人许某某驾驶三轮车行驶至郊区某路段,与行人发生接触碰撞并致其受伤。经鉴定,案发时许某某静脉血样酒精含量平均值286.8mg/100ml,达到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另查,许某某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且有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行政违法前科。到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已适当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承办法官考虑被告人家庭情况特殊且经济条件困难,决定到其住所地现场宣判:被告人许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庭后,承办法官告诫被告人吸取此次教训,切莫酒后驾车徒增伤悲。并就后期执行工作与所在地村委会进行对接沟通,向被告人本人及其家属判后答疑,消除其担忧顾虑。 法官说法:“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逐渐成为社会共识,酒驾醉驾治理成效显著。那么,危险驾驶罪在何种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四条: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六)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七)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八)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九)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十)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本案中,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而案发时血液酒精含量明显超过180毫克/100毫升,且曾经因酒后驾车受到行政处罚。因此,该被告人虽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却仍不适用缓刑。(郊区法院 钟杭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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