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有钱不还、隐瞒财产 企图逃避执行 “刑”不“刑”? 基本案情 2015年,郊区法院判决董某某偿还铜陵某公司二百多万元代偿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董某某拒不配合执行。2023年恢复执行后,她仍抗拒申报财产,法院依法对其实施15日司法拘留。经过调查走访,发现董某某有未登记的房产、拆迁款及巨额商业保险等财产,具备履行能力却故意隐匿,郊区法院将其涉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随后由郊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郊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董某某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却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董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裁定维持原判。 目前对董某某的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尽早履行才是正道;若履行确有困难,也应当主动申报财产,积极配合法院工作。 部分被执行人企图通过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不仅损害胜诉方权益,更是对司法权威的公然挑衅,必将受到法律严惩。郊区法院将持续联合公安、检察机关,严厉打击“逃废债”,全力推动胜诉权益兑现为真金白银。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进一步明确了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各种情形。(张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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