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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积极赔偿获免于刑事处罚
 
发布机构: 区法院 发布时间:2016-06-27 【打印】

近日,郊区法院宣判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王永某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2015年1031日23时20分,被告人王永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在铜陵市天店路与铜都大道交叉口往东500米处,与一无牌号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被害人王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铜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永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负事故次要责任。该案发生后,被告人王永某立即报警,积极施救,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郊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永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王永某在案发后能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郊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永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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