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郊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康宁救治项目
实 施 方 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治纳入2018年市级民生工程的决策部署要求,为提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水平,维护全区社会政治稳定,着力增强广大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结合郊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救治对象
拥有铜陵市郊区户籍并被录入公安部《全国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的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危险性评估在三级以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二、项目内容
(一)上述人员经批准在定点医院住院期间形成的个人自付部分中的合法合规医疗费用。
(二)上述人员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伙食费用。
三、定点医院
委托市第三人民医院、枞阳卫尔康精神病医院作为全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的定点医院,承担全区范围内的集中收治任务。
四、救治流程
(一)送治
1.对符合救治条件的人员,由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社区 (村居)委会填报《铜陵市郊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审批表》,经所属乡镇办(普济圩社区)公安、卫计部门共同认定,由乡镇办(普济圩社区)主要负责同志签署意见后,方可送往定点医院救治;紧急情况下,经乡镇办(普济圩社区)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可采取先送治后补办手续的方式进行。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均应将《铜陵市郊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审批表》原件一份抄报区卫计部门备案。
2.对上述人员符合实施住院治疗法定情形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对监护人有能力的,由监护人员送治;监护人不愿或无力送治的,由社区 (村居)负责送治,辖区公安派出所协助;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首先发现的公安部门或民政部门送往定点医院先行救治,待病情稳定后,在征求受助人员意愿基础上,由送诊机构负责护送其至救助管理机构接受站内救助。对其中无有效身份和户籍信息的受助人员,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其原籍并将核查信息交由市级民政部门救助机构,由市级民政救助机构负责送返原籍。
(二)治疗
送治人员要提交患者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及代办人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定点医院要认真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接收工作,积极履行告知义务,书面宣传本项目救治标准等政策,严禁违规操作套取资金,不得以经费不足为由推诿病人。接诊时要有2名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精神科执业医师,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诊断和肇事肇祸危险性评估等工作。
(三)出院
对符合出院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定点医院应及时填写好《铜陵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交接单》,及时通知监护人,由社区(村居)陪同其监护人(必要时辖区派出所派员参加)共同办理出院手续并同时抄所属乡镇办(普济圩社区)、辖区派出所实施建档管理。对监护人不愿接收的,由定点医院负责联系乡镇办(普济圩社区),由乡镇办(普济圩社区)负责派人办理出院手续并做好交接。对已查明户籍信息和监护人信息,但监护人确实无能力接收的,由患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办(普济圩社区)负责派人办理出院手续,协助其申办符合条件的各项社会救助。对流浪乞讨人员中无法查清户籍信息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救助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出院手续和后续安置照料工作。
(四)结算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时,定点医院应当负责地向其监护人和乡镇办(普济圩社区)同时出具住院治疗期间医保结算单尤其是个人承担的合法合规医疗费用、伙食费等相关证明材料,作为享受医疗救治的依据。
五、救治资金的筹集与拨付
本项目筹资按市、区财政5:5比例承担。本项目经费实行半年结算,实报实销制。区综治办负责牵头,与区卫计、人社等部门和区卫计部门聘请的专家共同负责对定点医院提交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期间的救治费用进行初审;市综治办组织市卫计委等部门和专家对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复审意见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至定点医院。
六、有关说明
(一)未经批准,自行赴定点医院救治的0-5级(内含三级及其以上)精神障碍患者,其住院期间形成的个人承担部分及伙食费,不纳入本项目医疗救治补助范围;
(二)定点医院已出具《铜陵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审批表》,由于患者原因,仍以各种借口继续治疗,期间形成的相关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和伙食费,由辖区乡镇办(普济圩社区)负责解决,不纳入本项目医疗救治范围;
(三)符合条件的救治对象,未经批准在非指定医疗机构治疗的,期间发生的相关个人承担的救治费用和伙食费等,不纳入本项目救治范围;
(四)经批准,为本区户籍,经审判机关判决的强制医疗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定点医院形成的救治费用,纳入本项目医疗救治补助范围;
(五)其它依照本《实施办法》(暂行)规定,不纳入本救治范围的行为。
本项目救治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各相关单位应加强资金管理,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不得套取项目资金。如有违规情况,将严肃处理;对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职责分工
根据职能分工和现行工作要求,此项工作的牵头单位是各级综治部门,同级卫计、公安、民政、财政、人社、残联及乡镇办、普济圩社区等责任主体,依据各自职责,相应做好职责履行工作。
区综治办:负责制定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康宁救治项目的实施方案;组织、协调、推动、督查乡镇办(普济圩社区)和各有关部门做好本方案的实施工作; 会同区卫计局、区财政局审核监督项目补助经费, 进行与定点医疗机构项目补助经费的结算;把此项工作纳入综治(平安建设)考核考评内容。
区卫计局:积极协调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定点医院对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精神医学诊断,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危险性评估,并将三级以上人员通报公安、民政部门和乡镇办(普济圩社区); 积极协调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定点医院对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时进行医疗救治;组织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筛查随访,实施分类管理;指导乡镇办(普济圩社区)卫计部门落实社区精防医生参与社区重性精神病人个案管理小组工作。
区公安分局:及时更新《全国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督促辖区各派出所定期向同级卫计部门提供系统录入人员基本信息;将区卫计部门提供的危险行为三级及其以上的患者信息及时录入《全国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配合卫计部门定期对系统在册人员进行评估,实施动态管理;对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的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依法立即处置;协同户籍地乡镇办(普济圩社区)配合无能力送医的监护人护送患者入院治疗;协助乡镇办(普济圩社区)卫生计生等部门做好对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倾向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日常管控工作;为符合救治条件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补办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手续;指导辖区各派出所落实基层民警参与个案管理小组工作。
区民政局:承担城市流浪乞讨和“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和抚养人或赡养和抚养人无赡养或抚养能力)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送治工作;将纳入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及时通报同级卫计、公安部门;指导乡镇办(普济圩社区)民政部门落实基层民政工作人员参与个案管理小组工作。
区残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持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康复和服药救助工作;将办理精神残疾人证信息定期抄送同级卫计行政部门精防机构;指导乡镇办(普济圩社区)做好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和非贫困精神残疾人补贴项目管理,并及时将受益对象抄送同级卫计行政部门精防机构;指导乡镇办(普济圩社区)落实基层残疾人工作者参与个案管理小组工作。
区人社局:做好已参加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待遇落实工作;为符合救治条件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补办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手续。
区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筹集和管理;负责项目资金监督和考核。
乡镇办(普济圩社区):负责对本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本辖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康宁救治项目实施细则;负责推动本项目在辖区的组织、宣传、实施、推动、督导工作;组织辖区卫计、公安等部门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摸底排查工作;协调建立由乡镇办(普济圩社区)干部、社区 (村居)委干部、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监护人组成的管控治疗小组,定期组织召开会议,通报管控工作情况。
区直各相关部门负责对所属系统内涉及本项目管理工作的考核与督导。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治项目办公室负责本项目的全面考核和督导。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组织。根据本项目工作实际需要,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成立全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治项目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项目办),由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副组长,成员包括区卫计局、区综治办、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残联、乡镇办、普济圩社区等相关领导,区项目办设在区综治办;上述单位应明确1名工作人员参与区项目办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相关问题,推进项目实施,开展督导和考核。本项目实施情况纳入2018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畴,严格实行奖优罚劣;对因领导不重视、措施不落实而导致发生相关肇事肇祸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符合综治“一票否决”条件的,将坚持实行“一票否决”。
(二)健全机制,形成合力。建立健全本项目信息收集上报、项目相关数据审核、督导检查等各项制度体系,确保依法依规运行。要把做好本项目工作与做好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管理补助项目做到有机结合,共同推进。
(三)讲求实效,稳妥推进。鉴于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身份特殊性,根据上级综治等部门的一贯工作要求,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本项目实施情况一般不作宣传报道,避免引起舆情案(事)件和实践中的恶性攀比行为;对确需宣传报道的,应建立会商制度。要把工作的着重点切实引导到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通过民生工程项目具体解决实际问题上来,多做雪中送炭得人心暖人心的实事好事,切实让他们通过每一次治疗真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九、附则
本方案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由区综治办、区卫计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残联依据各自职能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