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安全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然而在暴利驱使下,一些不法分子利欲熏心、铤而走险,制售假药。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之际,郊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销售假药案。 被告人朱某某从非法渠道购入“红钻”、“黑金刚”等十个品种的药物,加价销售给铜陵、池州等地的五家药房。经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这十个品种的药物为非药品冒充药品、属于假药。同时,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朱某某以及药房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他们销售假药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判令被告人和药房承担侵权责任,并公开道歉。 经我院审理,认定被告人朱某某明知药品是伪造的而销售、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销售等相关经营活动。被告人朱某某表示服判息诉,该案现已生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也已审结。 郊区法院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药品或保健品时请务必到正规药店,仔细查看药品的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等信息。我国药品的批准文号统一格式为国药准字H(Z、S、J)+ 8位数字组成,可以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www.nmpa.gov.cn/)查询。合格药品的包装外观颜色纯正、印刷精良、字迹清晰,每盒药品的包装上都有一个唯一的识别代码,一般为21位,揭开代码标签,拨打防伪电话就可以识别真假。同时,也警示更多的药房经营者,遵守法律法规从正规渠道购进药品,切实履行药品安全主体责任。 郊区法院在此呼吁:如果您发现有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情况,可以拨打12331或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举报,共同维护药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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