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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 他自愿承担环境修复费用
 
发布机构: 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3-06-15 【打印】

  近日,郊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被告人汪某使用禁用渔具在铜陵市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水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检察机关认为,其行为破坏自然保护区内的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鉴于事实清楚、被告人态度诚恳,在法官主持下组织调解,双方就责任承担方式、修复补偿方案、权益保障等问题达成一致,汪某深感自责、表示愿意积极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法律责任。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核心目的在于救济生态环境损害。郊区法院统筹依法判决与诉讼调解的平衡,最大限度推动侵权行为人及时履行修复义务,加快修复生态环境的良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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