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前些日子,朋友小霍(化名)告诉小杨(化名)——小杨只要将自己的银行账户和银行卡交给小霍转账使用,就可以按转账金额的一定比例获得报酬。小杨知其内情却仍欣然同意。随后,小霍利用小杨银行卡在不到一周时间里频繁转账二十多万元,小杨也在短短几天内获得近五千元的报偿。没过多久,小霍涉嫌诈骗被逮捕,小杨也牵涉犯罪被刑事拘留并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小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然为其提供银行账户用于犯罪活动资金走账,支付结算金额逾二十万元,情节严重。
铜陵郊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小杨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身罪行,构成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
法官提示
“明知”即“明确知道”。确定有无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关键点之一在于: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状态下,为他人犯罪提供相关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嫌疑人的主观意图难以考证、判断其“明知与否”若仅凭口述则更显牵强。为保障依法公正审判,司法机关办案时必定会侦查嫌疑人有无实施具体行为,即采用“外在的判断模式”以合理反推来判定嫌疑人是否构成“明知”,例如有无出借银行卡、是否支取现金、有无因此获得报酬等客观情况。
长久以来,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的黑灰产业,坚决守护群众的“钱袋子”安全。而诈骗犯罪的产业链颇为复杂,其洗白手段也花样繁多、层出不穷。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出借银行卡”本身就是妨害国家正常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与掩饰、隐瞒上游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密切相关,广大居民朋友在面对不劳而获、送上门来的“美事”时务必要保持清醒冷静,切勿因贪图小利而直接或间接帮助诈骗犯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郊区法院 马澳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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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日子,朋友小霍(化名)告诉小杨(化名)——小杨只要将自己的银行账户和银行卡交给小霍转账使用,就可以按转账金额的一定比例获得报酬。小杨知其内情却仍欣然同意。随后,小霍利用小杨银行卡在不到一周时间里频繁转账二十多万元,小杨也在短短几天内获得近五千元的报偿。没过多久,小霍涉嫌诈骗被逮捕,小杨也牵涉犯罪被刑事拘留并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小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然为其提供银行账户用于犯罪活动资金走账,支付结算金额逾二十万元,情节严重。
铜陵郊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小杨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身罪行,构成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
法官提示
“明知”即“明确知道”。确定有无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关键点之一在于: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状态下,为他人犯罪提供相关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嫌疑人的主观意图难以考证、判断其“明知与否”若仅凭口述则更显牵强。为保障依法公正审判,司法机关办案时必定会侦查嫌疑人有无实施具体行为,即采用“外在的判断模式”以合理反推来判定嫌疑人是否构成“明知”,例如有无出借银行卡、是否支取现金、有无因此获得报酬等客观情况。
长久以来,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的黑灰产业,坚决守护群众的“钱袋子”安全。而诈骗犯罪的产业链颇为复杂,其洗白手段也花样繁多、层出不穷。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出借银行卡”本身就是妨害国家正常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与掩饰、隐瞒上游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密切相关,广大居民朋友在面对不劳而获、送上门来的“美事”时务必要保持清醒冷静,切勿因贪图小利而直接或间接帮助诈骗犯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马澳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