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建设用地指标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用地指标分配及使用管理,落实土地利用差别化政策,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用地需求,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对每年省政府下达到我市的建设用地指标以及“增减挂钩”指标进行分解下达的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用地指标包括:
(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包括批次用地指标、独立选址项目(能源、交通、水利、独立矿山、军事设施及其他特殊用地等)用地指标、保障性住房用地指标和其他专项指标;
(二) 增减挂钩指标和土地整治项目结余建设用地指标;
(三)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指标。
第四条 建立我市建设用地指标分配会议审批制度。
市政府通过工作会议审定我市建设用地指标分配计划。市政府工作会议由市长主持,参会人员包括: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协助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秘书长以及市国土资源局、发改委、住建委、规划局主要负责人。会议的具体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改委、住建委汇总核实各地上报的重点项目、保障性住房和农村建设等用地需求情况,根据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建设用地指标,分别提出我市建设用地指标分解方案,提交市政府工作会议审议,由市政府行文下达到各县(区)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西湖新区使用。
第六条 市直相关部门参与审核分配我市建设用地指标的职责分工。
(一)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市建设用地指标初步分解方案,并提交市政府工作会议审定;
(二)市发改委负责审核重点项目基本情况、立项级别,按轻重缓急原则提出项目用地安排次序;
(三)市住建委负责审核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市规划局具体负责审核拟用地项目的土地规划情况及用地控制指标情况(容积率、建筑密度、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
(五)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我市建设用地指标分配方案提出意见。
第七条 建设用地指标使用原则。
(一)建设用地指标实行有偿使用。用地单位使用建设用地指标前按照有偿使用标准6万元/亩缴纳至财政专户。财政部门会同国土部门制定资金使用办法,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开展土地整治、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等工作。建设用地指标有偿使用费计入土地出让成本。
(二)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省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专项计划指标;
(三)禁止建设“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和消耗资源性外资项目)、产能过剩、低水平重复建设和违反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的项目;
(四)优先保障交通运输、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现代产业体系、民生工程、产业转移等建设项目和重点发展区域的用地需求;
(五)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与增减挂钩指标、土地整治项目结余建设用地指标、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指标等比例配套使用。
(六)有利于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区域协调发展。
(七)铜陵县域内的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新区、狮子山经济开发区(顺安镇长龙村境内部分)使用建设用地指标时必须同时等比例使用铜陵县增减挂钩指标和土地整治项目结余建设用地指标。
第八条 民生项目、公益设施项目等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后免除用地指标有偿使用费。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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