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从事服装加工业务,2022年10月,被告梅某某找到王某,请求王某为其提供服装加工服务,梅某某提供服装原材料并支付加工费。加工完成后,梅某某取走货物,却迟迟未付加工费。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积极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发现本案事实较为清楚、争议不大,且货款被长期拖欠。法官从法律关系角度阐述利害,教育梅某某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同时从情理角度,劝说王某从梅某某的付款能力、实际的经营困难等方面考虑,引导双方互谅互让。最终,在承办法官引导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随后当庭出具调解书,梅某某则一次性支付了货款。 (郊区法院 周亚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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