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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渡出国去散心?你看“刑不刑”!
 
发布机构: 区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4-05-29 【打印】

近日,由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左某、王某某等4人偷越国境案开庭审理。

【案情回顾】

2019年6月下旬,做生意失败的左某,与好友崔某相约一同出国游玩散心,二人从云南省西双版纳勐海县打洛镇偷越国境至缅甸小勐拉游玩,在小勐拉逗留二、三天后,二人又用同样的方法悄悄返回国内。2019年10月上旬,有经验的左某又如法炮制,带上前妻王某某及好友江某某、刘某,再次踏上前往缅甸小勐拉的旅程,游玩几天后,左某、王某某、江某某三人结伙先行偷越国境回国,后刘某独自一人偷越国境回国。

【检察官提醒】

国(边)境是国家主权的体现,非法偷越国(边)境违反了国家的国(边)境管理秩序,若心存侥幸“走捷径”,无视法律法规,把国(边)境当成自家的“后花园”,肆意往返,等待你的不是星辰大海,而是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或者3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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