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底,常年从事赊购粮食的李海因下家严四兵没有支付购粮款100余万元,拖欠了上家刘中友等10余种粮户80余万元稻款,后经李海家人帮助,还剩下50余万元稻款未支付。2014年李海多次向严四兵催讨未果后,向法院起诉严四兵。法院虽支持李海要求,但法院对严的强制执行未到位。2015年春节前刘中友等10余人发现李海失联,在普济圩总场机关门口闹访多日后,经派出所,司法所耐心劝导远在外地的李海,同时与刘中友等人说明原委,双方愿意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纠纷。随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李海起诉严的强制执行一旦到位,该款项全部用于归还当事人所欠稻款。2、李海欠刘中友等种粮户50余万元稻款分五年分期归还(25%每年),每年12月30日前归还五分之一。该人民调解协议本应双方通过司法确认,帮助刘中友等人简化司法诉讼程序,在李海无力支付稻款的极端情形下最大程度保障自身利益。但时至今年5月底,刘中友等人拒绝司法确认。李海仍然没有足够资金偿还25%的粮款,这在未来,仍然是个社会隐患。
2015年4月30日,常年从事粮食加工的鑫茂源公司经理方伯理自杀,赊稻给方伯理的种粮户上门讨要粮款,不完全统计已有400余万元。初看这些材料要么是粮食入库单,要么是简单的所借款项数额、借款人姓名。在方伯理的妻儿只承认部分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欲向法院起诉,法院告知如需受理,申请人须缴2.5‰的诉讼费。债权人无法接受后又多次群访信访局,因涉及诉讼,信访局也不能受理。这又成了社会一项不稳定因素。
上述两案例有其共性,李海、方伯理长年从事粮食收购生意,往年信誉较好,收购价格相对偏高,承包普济圩田地的种粮户都愿意主动将粮食赊给他们。一旦生意经营不善及意外事件发生,资金链断裂。在自身经营陷入危机的情况下,没有积极应对,甚而一死了之。种粮户发现问题后采取堵门堵路,群访越级访的极端方式,企图制造声势,促成事情解决。孰料引发新一轮社会不稳定因素,耗费了当事人的时间、精力。深究此类事件的成因,无外乎两点:
1、诚信的缺失。粮款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诚信意识缺失。一旦诚信缺失,拖欠的粮款要不以种种理由推托,要不订立一个自己无力支付的协议,这客观导致当事人一方不能全部追偿。
2、 证据的缺乏。陷入粮款纠纷的当事人不注重保留出售粮食证据,在单据上往往只写明了所售稻米数额、借款人姓名,没有期限、总金额、还款方式等内容;有的赊购条字迹模糊,没有担保人、中间人;有的因人情关系,不好意思让对方出具收粮单据。这些问题最终给纠纷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为杜绝此类事件的产生,社区面对此类事件,可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
1、加强引导,细化人民调解工作。在受理环节,要注重引导,强化接访、咨询、开庭前等多种便民利民司法行政服务功能,实行权利义务告知和风险提示,及时行使释明权,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调解权利,增强当事人风险意识。在调解这类事件中,尽可能地做好深入细致思想工作,告知当事人,所谓调解,就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对于发生在亲戚朋友或熟人之间的纠纷,具有良好调解基础时,可主动邀请双方的亲戚好友出面做协调工作,做到协商解决问题。从而高效、和谐地解决借贷纠纷。即使无法进行协议,也要尽可能地防止双方的矛盾激化。
2、加强宣传,倡导司法确认。实践中,类似的纠纷经过人民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因为当事人的反悔,最终又起诉到了法院,法院判决后,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种种问题,形成了所谓的“调解-反悔-诉讼-执行难-上访”现象,当事人在此过程中饱受讼累,而问题却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这显然与司法效益原则相悖。而通过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上更为简易,消耗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也相对较少,有助于以有限的司法资源解决更多的纠纷,实现整体正义的最大化。
3、加强教育,提高风险意识。在具体调解粮款纠纷案件中,对典型案件的调解要通过组织部分当事人现场观摩、流动调解庭等方式对群众进行教育和法律宣传,让群众知法、懂法,同时提高他们对市场行为的风险责任意识,规避高风险行为。
普济圩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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