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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失踪 保证人担责
 
发布机构: 区政法委 发布时间:2014-07-21 【打印】

2013月11日,我院调解一起因债务人下落不明,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经过:张某因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经他人介绍,向陈某借款180万元,约定6个月后还款。陈某为保证债权的实现,要求张某提供担保,张某找到A公司,A公司承诺愿为张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在借据上盖章。债权到期后,张某下落不明,债权人陈某寻找不到张某,遂将担保人A公司告上法庭。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A公司先行偿还欠款。

《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责任较重的保证方式,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履行债务。该保证方式有以下几方面特点:1、连带责任保证是由保证人与主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或法律推定的保证方式。作为保证方式的一种,当事人应当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但我国《担保法》规定,如果保证人与保证权人对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没有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2、由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均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3、主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该案中,保证人A公司在借据上没有约定担保的方式,故应该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提醒:为他人担保,务必要明确担保的各项责任。

                                                 信息来源:郊区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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