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意见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网建设、提高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科技水平、完善社会治安防控运行机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格局等五大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和要求。为了进一步强化安庆矿区社会治安防控工作,结合以往的经验和我办实际,我们就“如何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安防控工作”这一课题,成立了催化提升小组,再次展开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安防控工作,是新时期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现实需要。
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走群众路线是党的基本工作方针。眼下,我国已进入改革的“深水区”,经济呈现出新常态,社会上各种利益冲突加剧,各类矛盾错综复杂,治安案件多发高发,滋生了诸多不稳定因素,维稳压力越来越大。特别是社会治安防控工作,仅靠有限的警力,很难控制和打压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上升的势头。“警力有限,民力无限”。“借民力补警力”是我办多年来的做法,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完善社会治安防控网络,构建了“全民防控”的新格局,强化了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实践证明:深挖社会潜力,调动社会上一切积极因素,动员群众,把更多的民众组织加入到社会治安防控工作中来,在当前是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一条有效途径。
众所周知,我地内有安庆铜矿厂区、车间零星分布,物资分散,过往人客较多,人员身份复杂;外有安庆、怀宁多乡镇相拥,时有邪教、企图诈骗等不法人员渗透。“内忧外患”,加之安庆矿区远离铜陵市区100余公里,涉警(安铜派出所干警、协警,加上安庆铜矿经警现不过30余人)及综合治理资源相对有限,社会治安防控一直是我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一块短板。前些年,因警力所限,治安防控不到位,导致安庆矿区偷盗、打架斗殴、外部邪教势力渗透等案件时有发生。解决安庆矿区社会治安防控问题,创新治理方式、充实人员是关键。面对现状与实际,我们只能动员社会力量,将一些自愿参与的群众(志愿者)补充到我地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近年来,社会力量(治安中心户长、志愿者)踊跃加入到我地法制宣传、治安巡逻、维稳信息上报、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等工作中来,防范、控制、打击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取得了明显实效,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社会力量在参与社会治安防控工作中,较好地发挥了政策法规“义务宣传员”、维稳信息“义务通讯员”作用,促进了社会治安防控网络、防控体系建设。社会力量是党和政府的“耳目”、“传声筒”和“勤务兵”,激发社会力量活力,千方百计使社会力量发挥出各种必要的作用。让他们在群众中宣传普及政策法规知识,有利提升群众政策法规水平。政策法规宣传是强化社会治安防控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推进群防群治的必要手段。社会力量是广大人民群众力量中的一份子,力量成员出自群众,和群众语言相通、命运相连、利益相同,是广大民众最贴心最贴近的人,他们的话最基层老百姓最爱听,听得进听得懂。把社会力量组织好、指导好、培训好,让他们在群众中从事政策宣传、普法教育活动,比其它任何形式的宣传教育效果都要好。同时,社会力量生活、工作在群众之中,每一天每一刻都与一定范围的服务对象相处在一起,收集上报的信息最及时、最直接、最准确,对加强社会治安防控工作有积极意义。
(二)、社会力量在参与社会治安防控工作中,积极参加治安巡逻、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活动,较好地解决了警力不足、巡逻难到边的现实问题,有力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促进了治安防控。治安巡逻是加强治安隐患排查、防范制止案件发生、打击违法犯罪的必要手段。社会力量植根于民间,对一定的区域情况清底细明,该什么时候巡逻,到什么地方巡逻,有更强的针对性和精确性。社会力量的参与,优化整合重新配置了社会资源,加大了治安防控工作的密集度,增强了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力,有利于提升社会治安防控工作能力和水平。切实加强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必须做好“防”和“控”两方面文章,加强治安巡逻是强化治安防控的必然要求,社会力量参与治安巡逻,能帮助公安机关及时发现治安中的问题,有利于及时处理矛盾纠纷,有利于防范制止打击偷盗、打架斗殴等案件的发生。因此,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必要且必须自觉地坚持开展经常性治安巡逻活动。
二、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安防控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近些年来,各级各地党委政府和各级组织都十分重视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安防控工作。社会力量的参与,减轻地方政府和公安机关治安防控工作压力,较好地维护地方社会稳定,推进了平安和谐社会建设。但随着经济新常态的出现和改革的深入推进,转型期的社会正面临着日益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和治安防控工作的考验,工作中仍有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一些地方对当前的治安形势、治安状况研究得不深,分析得不透,对社会力量的作用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仍有未将社会力量纳入参与社会治安防控工作的现象,治安混乱状况未得到改变,社会力量“有能量难发挥”;一些地方对参与治安防控工作的社会力量支持不够,有平台无机制,管理工作未及时跟进,社会力量作用发挥不明显,治安防控工作收效甚微,社会力量“有能量未发挥”;一些参与治安防控工作的社会力量,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不力,无制度、无约束,工作缺乏主动性,“有能量不发挥”。
三、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活力,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安防控工作的对策、建议。
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力量蕴含在人民群众之中,取之不尽,用之不绝。让社会力量得到充分发挥,就必须把社会力量真正地动员起来、组织起来、利用起来,通过完善措施,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强化责任,使参与社会治安防控工作的社会力量在具体工作服务中,有所作为,展示出正能量。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党、政府和各基层组织对社会力量的重视和领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安防控工作,是党和政府工作的有益补充,是公益性、义务性、自愿性的公共服务行为。目前,正是由于这些特点造成了社会上一些人对社会力量的作用存在各种各样的不正确认识,有人认为社会力量没有强制约束力,发挥不了作用;有人认为社会力量从事公益性社会服务待遇低,调动不了积极性,无责任感,发挥不了什么作用;加之有人在从事公共服务活动过程中不尽职尽责,马虎了事,添加了偏见。但我们必须改变传统思维,转变观念,以科学的态度接纳社会力量,支持社会力量,把可用的社会力量动员起来组织起来,让他们在参与社会管理中发挥出应有作用,使之逐步形成一支自觉自愿参与社会治安防控工作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加大支持扶持力度,把社会力量动员起来,组织好、利用好。支持扶持方面,应把单一零散的社会力量凝聚到一起,组成适当的社会组织,帮其搭建好活动平台,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运行机制、保障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不断注入新活力,要不断总结,表彰奖励突出成绩奉献,鞭策“落后无为”者,完善制度,创新方式,改进方法,让社会力量在社会治安防控工作中有“用武之地”,永续前行。
(三)、加强监督,促进社会力量的有效集聚,在社会治安防控领域发挥更大作用。要经常开展社会力量工作检查、指导活动,实施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安防控工作运行全过程的督促检查,一旦有问题出现就立即改进或解决,确保运行质量和运行效率,促进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安防控工作行为得以有章、有序运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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