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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骑车撞伤人 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机构: 铜山镇综治办 发布时间:2014-07-11 【打印】

铜都晨刊:

未成年人骑车撞伤人 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报讯  未成年人杨某在放学途中不慎撞伤鲍某,双方因此次事故的赔偿发生纠纷。73日,郊区铜山司法所成功调解该起未成年人骑自行车撞伤行人的交通损害赔偿纠纷。

     据了解,523日下午,未成年人杨某放学后骑车回家,经过铜山矿业公司工会门前时,由于车速过快,将正在买水果的鲍某撞倒,造成鲍某左小腿和左手臂皮肤裂伤的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鲍某无责任,未成年人杨某负全责。事故发生后,杨某的父母立即将鲍某送到医院接受治疗。610日,鲍某治疗结束出院,双方因本次事故的赔偿发生纠纷。630日,杨某的监护人和鲍某亲属来到铜山司法所,申请司法所为他们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受理了双方申请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分别到当事人家中,了解事情的经过,并走访目击群众详细了解事发时的具体情况。一开始,由于双方诉求差距较大,难以达成调解协议。司法所工作人员没有放弃,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交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双方当事人都被司法所工作人员负责任的工作态度所感动,在后来的几轮调解中,杨某的父母表示尽最大努力赔偿,鲍某也做出了让步。

    7月3日,双方最终达成了赔偿协议:杨某的父母除已支付的医疗费4230元外,再一次性支付给鲍某3000元。协议签好后,为了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和自觉履行调解协议的义务,司法所又将本次调解协议书送至郊区法院依法进行确认。至此,本起纠纷终于得到圆满解决。

(潘志新 本报记者 姜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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